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受理的审判案件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每位员额法官要办理的案件已经达到了饱和甚者超负荷状态,因此,法官审理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其心理压力也是很大,但《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为当事人实现快速处理案件提供了有利的途径。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支付令”。


一、支付令的适用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督促程序,具有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督促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类的案件可以请求法院申请支付令。特别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典型给付金钱类的案件,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类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民事诉讼法#


二、支付令案件费用低。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到财产的案件,会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相应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如果涉及的标的额非常大,其案件受理费也会很高,但是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其收费比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大大的减少了当事人的交费数额,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如果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也会对债务人最终承担的经济负担将减轻,因为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三、支付令的办案效率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通常普通的民事案件需要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是否受理,如果双方债权债务明确、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该支付令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支付令确定的法律事实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会对民事审判的期限、执行期限等程序性期限大大缩短。#书面#


四、支付令的生效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时,1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该规定要求债权债务明确、具体,不存在其他法定的抗辩理由,比如说: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对于送达方面在《民事诉讼法解释》里规定,支付里的送达方式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十五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符合法定的书面异议,那么该支付令就会依法生效。比如,自己没有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变更清偿方式等,都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五、支付令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七)规定,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因此,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时,只要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