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就此升格为《耕地保护法》,不仅层级上从行政法规提升至了法律,也明确将保护范围由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至全部耕地。

那么,这一全新的立法草案中究竟有哪些关于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的亮点和变化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带农民朋友们看一看。

【要点一: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可向这3大部门举报】

实践中,农民朋友们可能会遇到“以租代征”、“少批多占”、改变土地用途等形形色色的土地违法行为,一些人找了村委会却发现村里和投资经营者沆瀣一气,不肯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耕地保护法(草案)》第50条指出,耕地权利人发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损害耕地等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这里的“耕地权利人”既包括作为其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也包括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法律拟明确检举和控告的部门为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3大主管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检举和控告”不应被理解为信访,而是农民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法定职责的行为。若相关部门对农民的举报置之不理或者怠于履行调查取证等职责,农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要点二: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不一定要限期拆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这似乎意味着即便农民出于自身居住所需而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也一定会面临限期拆除这一唯一的处罚结果。实践中,这样的“一刀切”处置无疑对农民而言是不够合理、适当的。

《耕地保护法(草案)》就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在现实中的复杂性,突出了“区分处置,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将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置明确区分为3种不同情形分别规定:

1.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2.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

3.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改正。

显然,新法拟增设“责令改正”这一处罚方式,意味着农民违法占地所建住宅如能改正就有望不被拆除。

同时,新法拟规定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也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有所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中的灵活性和“柔性”将更加“兼顾历史,照顾现实”,体现出了新法在处置这一问题上的刚柔并济、实事求是。

无独有偶,《耕地保护法(草案)》拟对一般性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同样进行区分处置,增设“责令限期改正”这一处置措施,这也为招商引资、政策鼓励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企业厂房、经营性房屋等得以妥善处置创造了条件。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耕地保护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在于首先在于加强“保护”,那么大家就一定要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的价值导向行事,老老实实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黑土地等用于农业耕作。

种树、挖塘、养鱼、建设养殖场等其他农用行为尚且不被允许,建农业看护房以外的房子甚至别墅、庄园等就更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了。这样干看似有利可图,一旦被查处轻则血本无归,重则面临牢狱之灾,任何人一定不可铤而走险去试探法律的底线。

《耕地保护法(草案)》第19条拟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

大家把这一条多读几遍,就能明白其表述十分直白的含义——永久基本农田,除非国务院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谁也不能在它身上打主意。在耕地保护政策、法律日趋严厉的当下,以往许多不规范的乱象,都到了该偃旗息鼓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