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侦查权、预审权;有权决定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负责执行强制措施。经过侦查终结认为构成犯罪应当起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比较普遍,但是,以下七种刑事案件由其他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七类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无权管辖,但是,根据案件需要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第一类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人员,此类案件由监察机关负责管辖,基本上都属于职务犯罪的案件。

第二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对相对人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给社会上造成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上述案件。即使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出现法定事由经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并立案侦查。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三类是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名。一些案件虽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发生轻微刑事案件,但是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受理移送或接受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四,对于军队中发生的特定罪名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管辖。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第五,服刑人员在监狱中的犯罪行为,由监狱管辖。第六、我国海(岛屿)岸线以外依法归属于我国管辖的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驻地海警部门管辖侦办。第七就是按照我国作出特殊规定的,依照该法律和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依照该法律执行。
